...
校内文件
...
鲁东大学预算管理办法 鲁大校发【2017】}47号文
2017年08月05日 16:42

鲁东大学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证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预算是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三条 根据管理层次和需要的不同,预算分为部门预算和学校预算两种文本。部门预算是根据财政部门的统一格式编制的预算文本,是政府预算的组成部分;学校预算则是部门预算的具体细化,是根据学校内部管理需要编制的可执行的预算文本。部门预算和学校预算在其收支口径和总量上应基本保持一致。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权结合”的预算管理体制。

第五条 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六条 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

第七条 学校校长办公会根据学校预算编制要求和年度工作重点,对预算草案进行全面审核、综合平衡。

第八条 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的学校预算草案和重大预算调整方案,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九条 财经处是学校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部门预算“一上”、“二上”方案;

(二)负责编制学校预算草案;

(三)负责预算的下达并组织和监督预算的执行;

(四)负责编制预算的调整方案;

(五)负责学校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六)负责编制学校决算草案。

第十条 各单位(部门)是本单位(部门)预算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本单位(部门)年度预算以及本单位(部门)管理职能范围内项目经费预算并组织和监督预算的执行。其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学校预算管理办法,制定本单位(部门)预算管理制度;

(二)根据学校年度工作要点和目标任务,合理确定本单位(部门)年度工作和目标责任;

(三)编报本单位(部门)预算精细化方案;

(四)严格执行本部门预算,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约束力;

(五)根据事业发展情况,年中确需调整预算的,据实向学校提出预算调整建议。

第三章 预算编制原则

第十一条 学校预算编制原则包括合法合规性原则、真实性原则、完整性原则、科学性原则、稳妥性原则、重要性原则、绩效性原则。

(一)合法合规性原则

学校预算编制要符合《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充分体现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并在法律赋予的范围内编制。一是组织收入要合法合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要按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测算;二是各项支出安排要体现国家方针政策,要结合与学校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测算,人员工资福利支出要符合各项政策规定,项目支出方向要符合学校发展规划,支出安排要体现厉行节约,勤俭办事方针。

(二)真实性原则

一是严格执行统一的政府收支科目,每个科目都应按照统一的指标口径填列;二是所有的收入都必须列入预算,不得隐瞒收入;三是支出预算的所有数据都应有科学的计算过程和详实的资料为依据,不得虚列支出。

(三)完整性原则

学校预算实行综合预算、零基预算。各种非税资金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一切收支全部纳入预算,对各项资金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实行综合预算。实行零基预算,职能部门预算结余予以收回,学院预算结余限额管理,转入学院发展经费,限额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管理。对债务性资金纳入学校预算,以完整反映债务的规模和资金流向,以控制学校资金风险。

(四)科学性原则

支出预算安排要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应与学校发展状况相适应,有利于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预算编制方法要科学,收入预算精细化到部门,支出预算精细化到支出的经济分类款级科目和具体项目,预算编制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五)稳妥性原则

学校预算必须按照法定预算年度编制,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积极稳妥。

(六)重要性原则

学校预算要合理安排各项资金,首先保证人员工资福利支出、离退休人员支出和商品服务支出等基本支出;项目支出预算要量力而行,分轻重缓急,从项目库中按排名顺序依次提取。

(七)绩效性原则

学校预算建立绩效考评制度,对预算执行过程和结果实行踪问效,提高学校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

第四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十二条 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学校收入预算,是预算年度内学校通过教学、科研等多种渠道依法组织到的各类非偿还性办学资金的收入计划。学校收入预算具体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指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基本支出补助和项目支出补助。

(二)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三)科研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助、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

(四)上级补助收入,指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学校附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学校的收入。

(六)经营收入,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七)其他收入,指学校除财政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

学校支出预算,是预算年度内学校开展教学、科研、自筹基本建设以及其他事业活动的资金支出计划。学校支出预算具体包括:

(一)事业支出,指学校开展各项专项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按类别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为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必须的开支;项目支出是学校为完成其特定的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各类专项支出。

(二)上缴上级支出,指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经营支出,指学校在教学、科研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指学校除事业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经营支出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现金盘亏损失、资产处置损失、接受捐赠(调入)非流动资产发生的税费支出等。

第五章 预算编制

第十三条 部门预算和学校预算均按“二上二下”的程序编制。

第十四条 部门预算按以下程序编制

1.“一上”:7月初,学校下达项目库建设通知,启动项目库建设,主管部门在10底前完成项目库建设,经学校审定后报送财经处;九月初财经处根据当年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部署下一年度预算编制工作,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根据财经处的统一要求,及时准确提供本部门所涉及的预算相关数据,学校在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时间内将“一上”预算上报。

2.“一下”:11月初,上级部门将初步审核意见及预算控制数下达到学校,学校据此修订“一上”预算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3.“二上”:11月下旬,学校将修订后的预算报上级部门。

4.“二下”:次年初,上级部门审议批准年度预算批复到学校。

第十五条 学校预算按以下程序编制

1.“一上”:9月初财经处根据当年上级部门要求,发布下年度预算编制通知,各单位、部门根据通知要求,编制本单位(部门)下一年度收支预算方案, 10月初报财经处。

2.“一下”:10月下旬财经处将学校初审确定的预算控制数下达给各单位(部门),各单位(部门)据此修订本单位(部门)预算方案。

3.“二上”:11月上旬各单位(部门)根据学校初审确定的预算控制数将调整后的预算方案交财经处。11月中旬各单位(部门)编制本部门精细化预算。

4.“二下”:次年初,财经处将学校批准的年度预算正式下达到各单位(部门)。

第十六条 学校预算应设置一定的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因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

第六章 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 严格实行刚性预算制度,预算一经规定程序批准确定,即具有法律效力。未经规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严禁无预算、超预算支出。

第十八条 凡是列入学校预算的项目经费计划,必须按学校批准的项目经费使用范围和经费额度执行,不得超额使用和挪作其他项目使用。

第十九条 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单位(部门),必须按照学校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学校对收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奖励。

第二十条 年终学院预算结余留用,职能部门预算结余收回。项目经费结余结转按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应在年终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对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绩效评价,学校对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实行考核制度。

第七章 预算调整

第二十二条 学校预算一经确定,即具有对全校经济活动的约束力,一般不予调整。如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的,应根据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预算调整方案。追加支出,必须有相应的收入来源弥补;减少收入,必须有相应的压缩支出措施。经学校研究决定后执行,必要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部门)凡属可以预见的支出项目未列入年度预算计划的,原则上不得要求追加支出预算;凡属不可预见、而在预算年度内又确须开支的项目,由经费使用单位(部门)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提出,按有关规定经学校审批后首先在学校预备费中安排。

第二十四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因上级部门临时追加专项资金拨款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的调整。追加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提交精细化预算,属于政府采购的应追加政府采购预算。

第八章 决 算

第二十五条 年终,学校应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编制和报送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第二十六条 学校编制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当数据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

第九章 预算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七条 严格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制度,学校的各项收入及各项支出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由学校财经处统一核算,不允许资金账外循环,严禁各单位(部门)私设小金库。

第二十八条 财经处负责对学校各级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向学校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校预算实施民主监督。学校应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汇报当年预算及上年度决算情况。

第三十条 学校接受各级审计部门依法对我校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等的审计。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进行预决算及政府采购情况公开。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学校基本建设财务预算根据规定纳入学校预算。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鲁东大学预算管理办法》(鲁大校发〔2010〕1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经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