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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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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大校发〔2014〕83号关于印发《鲁东大学货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4年09月11日 15:25

 

各院、部,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鲁东大学货币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鲁东大学
2014年9月1日
鲁东大学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财会〔2001〕4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货币资金是指学校拥有的以货币形态存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财经处是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负责全校的货币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与实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立银行账户,办理资金结算业务。未经学校同意,校内任何单位不得在校外开设银行账户。
第二章岗位分工及审批权限
第四条货币资金核算岗位设置按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设置现金出纳、银行出纳、出纳复核岗位。
出纳岗位负责保管库存现金、银行支票等有编号的银行结算凭证、内部收款收据及本人名章,办理货币资金结算和收付业务;复核岗位负责审核货币资金收支原始凭证,对货币资金的账簿记录和实际金额进行核对,检查出纳员开出的银行结算票据金额、日期、抬头等是否正确。
出纳复核岗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2号令)、《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办理现金及银行业务的复核,对每笔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复核。
第五条各岗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权限负责管理货币资金,确保相互制约和监督,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定期进行岗位轮换。出纳人员不得兼任制票、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六条货币资金支付审批程序
(一)支付申请。校内单位或个人用款时,应按照《鲁东大学财务报销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二)支付审核。经办人员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对款项有无来源、审批是否规范、签字是否齐全等内容进行审核。
(三)支付复核。由各科科长及二级复核人员对支付的款项有无超越审批权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在预算范围之内、金额计算是否正确、结算方式是否妥当等进行复核。
第七条货币资金支付审批权限
(一)单笔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货币资金支付,由财经处经办人员直接办理;5万元以上(含)的资金支付,按照本办法第六章“大额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由财经处长或分管副处长审批。
(二)常规业务的资金支付(如发放教职工工资、学生奖助学金等),由财经处主管科室科长签字后经办人员直接办理。
第八条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第三章现金管理
第九条现金管理由现金出纳岗位人员负责,出纳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现金支付应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开支范围。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应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属于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支出,应使用公务卡结算;依据有关规定发放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应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以零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一条应加强资金使用的计划性。现金出纳员每天统计次日的用款情况,提前向银行报备提款。校内各单位如需大额现金,应提前一天通知财经处资金管理科,以备提款。对提前未报备的大额现金,为了不影响学校资金使用计划,非特殊应急情况,一般不予办理。各单位收取的现金须上缴财经处的,应在下午4:20前到资金管理科办理缴款手续。
出纳人员应严格执行银行核定的库存限额,对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要及时送存银行,不得坐支和挪用现金、不得以白条抵库、不得将现金存入个人储蓄账户。
第十二条出纳人员依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办理现金收付业务。收入现金以审核无误的“现金交款单”收取,收妥后加盖“现金收讫”章及出纳印章返还交款人一联。付出现金时,以签字后的现金支票付款,并加盖“现金付讫”章及出纳印章。
第十三条现金支票须存放在保险柜内,空白支票不得加盖银行印鉴。每日终了,超出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填制“现金交款单”交存银行,剩余现金装入款袋由银行押款人员送存银行。
出纳人员应及时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每日结账后,应清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若发现账款不符,向主管领导汇报并查明原因。确认为短款的,应由出纳员个人赔偿;长款暂时挂账处理,不得以长款弥补短款。
第四章银行存款管理
第十四条学校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银行结算制度,按规定在银行开设账户,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校内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出借和套用银行账户,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要严格执行账户的管理规定,不得将收入的款项“公款私存”或借用、套用其它单位的银行账户存储。
第十五条银行票据签发
银行票据签发由银行出纳人员负责,实行印鉴、银行票据分管制。银行票据须依据经审核无误、复核盖章的记账凭证签发,并交指定的印鉴保管人审核,加盖印鉴后生效。
银行票据签发内容包括签发日期、收款单位(或收款人)、款项的用途和金额,签发时应完整填写,收款单位与发票或借款单注明的收款单位一致,不得签发空白银行票据。
作废银行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与重新开具的票据存根一并作为记账凭证附件记账。
第十六条借用支票管理
借用支票须由校内正式职工办理。借用支票应在一周内报账交回,原则上不能跨月借用支票。为保证学校资金安全,严禁将未填写金额的支票交给收款单位。
前次所借转账支票超过一周未交回的,不得再次借用支票。出纳对借出的转账支票应定期催缴。外币银行结算业务应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七条银行出纳负责逐笔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按月对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保证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因工作疏忽造成学校货币资金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追回,不能追回的,由责任人赔偿。
第十八条实行银行对账单与银行余额调节表审签制度。每月终了,次月7日内各科应将所有账户当月的银行余额调节表以及大额(100万元以上)开支的详细说明报送给分管副处长、处长审签。
第五章银行票据和印鉴管理
第十九条银行票据包括银行转账支票、现金支票、现金交款单、银行进账单、银行电汇单、银行汇票以及学校自制的校内转账支票、现金支票、现金交款单等。银行票据由财经处资金管理科购买、印制并登记保管。
第二十条购买的银行票据应逐一清点登记并妥善保管,特别是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要检查编号是否连续、有无缺页、破损、是否盖有交换行专用章,如有问题应及时更换。
资金管理科应建立银行票据领用台账,做好银行票据领用登记、核销记录。在资金管理科开户的校内单位销户时,应交回剩余的空白银行票据。
第二十一条银行印鉴、业务公章由出纳复核保管。每日终了,要将其中一枚印鉴放入现金款袋存放银行,严禁将所有印章与银行票据存放在一起。
第六章大额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大额资金是指单项支出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资金款项,外汇资产按折合后的人民币金额计算。包括专项经费、日常预算经费、对外投资和借出款等。财经处按银行核定额度提取的备用金不属于大额资金审批范围。
第二十三条大额资金使用按预算控制、集体决策、分级审批、财务统一支付的原则进行管理。大额资金业务的审批人应严格履行审批职责,对不符合规定的大额资金使用申请,审批人应拒绝审批。大额资金业务的经办人应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资金业务,凡不符合审批程序的,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
第二十四条大额资金业务一般不以现金方式付款。
第二十五条决策程序
(一)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策:新建基建工程项目;新建重大项目;校办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使用和调动5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资金(人员工资除外);10万元(含)以上的追加预算经费。
(二)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策: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重大设备购置、专项建设和修缮工程项目;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追加预算经费。
(三)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和部门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决策:5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重要设备、大宗物资购置、修缮工程项目、重要专项建设和其它经济活动项目。
(四)学校预算已批准各部门实施的建设项目、购置的重要设备等,不需再经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
(五)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的各类会议,应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并作为经费支出报销依据。
第二十六条经费审批权限
(一)购置设备、材料、物品等大额资金的审批。单项支付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由学院和部门负责人审批,超过100万元(含)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其中,购置单价100万元以上的设备须附校长办公会会议决议或学校预算计划。
(二)零建维修工程项目大额资金付款审批,按照《鲁东大学零建维修工程财务管理办法》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工程款,按工程合同、审计部门出具的意见或工程决算审计报告,由部门领导审批;超过100万元(含)的须分管校领导审批。经学校讨论的重大项目,付款时须附相关会议决议。
(三)科研项目大额资金付款审批。科研经费使用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单项支出5万元(含)以上的,须科技处、社科处负责人审批;超过100万元(含)的,须分管科研的校领导审批。
科研项目外拔经费、外协支出,以及科研设备、材料等归对方所有的,需有项目合同约定,经科技处、社科处负责人审批后方可付款。大额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科研项目预算或科研合同执行。
(四)其它经济活动大额资金付款审批。在经济活动中单项支付资金在20万元(含)以上的,须经相关职能部门或分管校领导审批。
(五)涉及人员经费的大额资金付款。学校按月发放的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学生奖助学金,以及教职工的其它福利待遇等,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家规定或学校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议的决议审批。
(六)货物、工程、服务采购金额符合学校招投标采购规定的,按照《鲁东大学招投标采购管理办法》(鲁大校发〔2014〕2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负责审批的各级领导对合同中按比例分期付款的约定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不得随意提前或提高比例批准付款。
第二十七条使用大额资金须签订经济合同,未签订经济合同的,一律不予付款。货物、服务采购合同由资产处根据校领导授权签订,工程项目合同由基建处、后勤处根据校领导授权签订,其它经济合同由学校授权部门签订。未经授权的部门不能对外签订经济合同。
第二十八条付款申请。大额资金付款,须在财经处网站下载《鲁东大学大额资金付款审批表》或《鲁东大学科研项目大额资金付款审批表》,按规定填写、审批后,与付款凭证(收款单位及账户、有效经济合同、发票等相关原始单据或证明)一并提交财经处办理付款。
第二十九条财经处审核人员应加强对大额资金付款的审核,审核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规范,手续和相关材料是否完备,审核无误后方能办理付款手续。
第三十条大额资金付款审批权限
(一)对个人付款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对公付款5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的,由财经处分管副处长审批。
(二)对个人付款10万元(含)以上,对公付款30万元(含)以上的,由财经处长审批。
第三十一条学校监察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大额资金使用的督查,定期对大额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和报告。
第三十二条凡未按本办法执行,由个人擅自使用大额资金的;将大额资金化整为零不按规定审批的;签订虚假合同转移资金、利用虚假业务套取资金等违纪违规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各部门对5万元以下的资金使用,要建立决策程序、审批权限和内控制度,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校办企业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和操作程序。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财经处负责解释,其它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鲁东大学大额资金支付审批表
2.鲁东大学科研项目大额资金支付审批表
鲁东大学办公室2014年9月1日印发